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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递 | 国务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6-08-11 14:26:54

作者: 珠海三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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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资讯


1.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习近平党建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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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组织开展集体学习研讨,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和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局党组书记、局长申长雨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上,局党组班子成员、专利局负责同志分别谈了学习体会。大家一致认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进一步持续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的丰富内涵、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在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上下功夫,切实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真正把学习成效转化为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生动实践,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努力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会议强调,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关键是要运用这一科学思想指导机关党建工作。要将深入学习习近平党建思想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结合起来,深学细悟、融会贯通。当前,要慎终如始抓好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持续深化政治机关建设,持续夯实基层基础,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不懈推动巡视整改常态化、长效化,加强党员、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自觉用习近平党建思想指导和推动机关党建各项工作,切实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和保障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多知识产权力量。


局党组班子成员胡文辉、张志成、陈丹、芮文彪出席会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局专利局负责同志,局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商标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学习。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官网

原文链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8/6/art_53_207627.html



2.《人民日报》发表申长雨署名文章:奋力推动“十五五”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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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力推动“十五五”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局长

申长雨


近日,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十五五”时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作出的重大顶层设计,擘画了接续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任务书、施工图和路线图,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待。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认真抓好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各项部署的落地实施,奋力推动“十五五”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多知识产权力量。


深刻认识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印发实施的重要意义


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引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我国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68.5万件,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6.8件,国内有效注册商标拥有量达到5197.1万件,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提升到13.38%,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提升至82.81分。我国在《2025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的排名升至第十位。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为未来5年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谋篇布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的重要举措。


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是有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对标对表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相关部署,紧扣高质量发展现实需要,科学谋划未来5年知识产权工作,围绕更好地服务高水平科技创新、更好地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地助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部署了一系列重点任务、专项工程,确保知识产权事业与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


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是接续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十五五”时期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知识产权强国的关键时期。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作为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实施的第二个五年规划,对于接续实施、梯次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确保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决定性进展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的总体要求


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立足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时代性特征和阶段性要求,明确了“十五五”时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是厘清工作思路。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要求出发,提出了以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锚定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目标,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全链条工作水平,有力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的工作总体思路,明确了“十五五”时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方向。


二是明确主要目标。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准确把握“十五五”时期阶段性要求,明确了到2030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决定性进展的目标,同时还展望了2035年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的发展目标,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确定的战略目标有机衔接。我们要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两张卷子一起答”,一步一个脚印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战略目标变为现实。


三是科学设置指标。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设置了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等6项主要预期指标,既注重与“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指标的有机衔接,又展现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新需要,以更好发挥指标的牵引带动作用,加快实现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


全面落实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任务部署


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部署了未来5年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点任务和一批专项工程,需要我们树立系统观念,突出工作重点,一体推进落实。


一是持续优化支持全面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抓紧补齐制度短板,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快建立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水平,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导。


二是大力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运用效能。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供给,深化权益分配改革,加强政策支持和市场服务,提升转化运用效能。促进高校院所成果与企业精准对接,全面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培育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良好生态。发挥知识产权支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作机制作用,深入实施专利导航工程,赋能产业创新发展。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广地理标志产品和品牌,培育壮大特色经济。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三是不断健全推进高效能治理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系。加快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加强区域知识产权工作协同。深入推进一流专利商标审查机构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强化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持续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全链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厚植知识产权文化理念。


四是积极构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新格局。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积极维护和发展知识产权多边合作体系,深入研究和参与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深化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领域多双边合作,推动海外发明专利有效量稳步增长、更多中国商标品牌和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官网

原文链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8/4/art_53_207578.html



3.国务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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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国发〔202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26年7月27日


(本文有删减)


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


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锚定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目标,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统筹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与竞争,加速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有力,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更加彰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更加优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更加高效,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更加深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决定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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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2035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知识产权制度系统完备,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创业蓬勃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基本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国际合作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


二、持续优化支持全面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持续完善专利相关法律制度。推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修改,探索扩大商标保护范围。适时推动著作权法配套法规规章修改,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修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规章。持续推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和部门协同保护。加快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健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研究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加快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出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加强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建设。


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特定领域保护规则。完善算法、人工智能生成物以及与平台经济发展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开源知识产权协议规则研究,支持建设国内开源社区。完善网络出版、网络视听、网络文艺等领域版权保护制度和交易规则。持续优化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完善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惠益分享,加强重要生物遗传资源流失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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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推动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推动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防范和打击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深入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知识产权领域经济纠纷。协助做好知识产权案件检察监督等工作。完善“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警企联系服务,指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防范。


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聚焦重点产品、重点领域、重点市场和重点环节,持续开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各类专项行动。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办案力量。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业指导,完善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加强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开展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制定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案指南、版权纠纷调解办案指南,完善侵权判定标准。聚焦重点产业,推动以行政裁决方式快速解决专利、版权纠纷并高效执行裁决结果。加强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与行政确权案件的协调办理。加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培育和管理,提升鉴定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持续推进软件正版化,加强教育、卫生健康等重点领域软件正版化工作。继续开展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推进行动。深入推进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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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拓展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渠道,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推动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高质量发展,强化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能力,加大维权援助力度。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模式。持续深化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讼调解对接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公证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各环节提供公证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仲裁机构能力建设,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专业仲裁规则,建立全国知识产权仲裁机构推荐名录。指导重点行业出台知识产权自律公约,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公平竞争。


(三)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


提升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水平。健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妥善应对知识产权国际争端。协助做好涉外知识产权司法案件审理和检察监督工作,强化涉外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响应处置,依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待遇。强化对涉外知识产权贸易调查、诉讼等纠纷的监测预警,深化涉外知识产权政策研究。加强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建设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库。


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导。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分级分类提供指导服务。鼓励商会、行业协会、跨境电商平台等组织搭建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鼓励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相关保险业务。支持企业设立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加强海外重点展会知识产权维权指导,加大企业出境参展维权援助力度。


三、大力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运用效能


(四)强化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能力


培育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良好生态。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要素市场,完善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加强与金融、教育、科技、产业等各类平台载体的协同联动。依托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加强高校专利等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的精准对接。对风险高、转化难的专利技术积极推广先使用后付费、先转化后入股等转化模式。全面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推动全国版权交易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版权确权、授权和交易能力,提升版权国际贸易服务水平。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交易价格统计发布工作。逐步扩大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范围,加强相关专利质量和转化效益跟踪监测。


深化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健全专利转化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完善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引导各方明晰权益归属和分配规则。强化质量和价值导向,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持续优化涉及知识产权的激励政策和考核评价。支持科研人员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收益分成等方式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健全转化运用长效机制,完善高校、科研机构以产业化前景分析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加强专利动态盘点和分级管理。


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创新,加强金融数据与知识产权数据共享。深化知识产权金融业务风险分担和补偿工作,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前置模式。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完善专利、商标、著作权评估准则。用好全国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持续推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便利化,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累放金额合理增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惠及企业数量和覆盖面进一步提升。鼓励开展品种权申请前评估,完善品种权质押登记和转让登记管理制度。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物收储工作。


(五)加大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知识产权供给


服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培育挖掘高价值专利及专利组合。围绕基础软件培育挖掘高质量版权及版权产品。加强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的专利布局和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加强应用类重大科技任务专利导向研发管理。强化知识产权分析布局和技术攻关协同,促进知识产权管理与重点装备项目管理深度融合。推动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完善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和措施。


赋能产业创新发展。深入实施专利导航工程,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持续提升专利导航服务产业发展能力。引导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充分发挥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作用,指导建设重点产业专利池。大力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加大专利密集型产品培育和推广力度。加强促进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业发展的版权服务和保障。进一步强化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平合理许可使用,建立完善国际标准必要专利专题数据库,积极推动专利与国际标准制定有效结合。适应商标注册新需求,做好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商品分类工作。强化数字技术、绿色技术专利产业应用,推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明专利和绿色低碳技术发明专利有效量稳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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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壮大知识产权特色经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强化政策指导支持,培育更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商标品牌和国货潮牌。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作用,推动打造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创新知识产权与商旅文体健融合场景,积极发展“知识产权(IP)+消费”。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贸易基地)、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和优质版权企业促进版权转化运用。加大版权作品国际宣传推广,推动更多优秀作品“走出去”。积极推广地理标志产品和品牌,促进地理标志产品交易,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产业链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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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优化升级。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增值服务。培育高水平涉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鼓励高水平外国机构来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标准体系建设,做好标准实施评估和动态完善工作。开展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分级分类评价,推动开展以质量为导向的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招标工作。


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完善知识产权代理监管制度。严把专利代理行业准入关,加强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依法依规治理知识产权服务业低价无序竞争,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监管协同和执法协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知识产权代理行为。强化行业自律,严格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制,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合规经营、代理人员规范从业。完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强化结果运用。探索开展版权代理机构分级管理。


四、不断健全推进高效能治理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系


(七)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提升知识产权工作协同效能。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区域知识产权工作协同,深化东西部知识产权对口协作。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一省一策”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支持重点地区建设区域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支持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围绕知识产权开展首创性、集成性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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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知识产权审查管理水平。深入推进一流专利商标审查机构建设,完善专利商标审查政策和管理体系,优化审查协作机制,持续提升授权确权质量。探索实用新型审查制度改革。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审查标准,持续优化地理标志审查认定工作。完善版权登记制度,研究建设全国统一的版权登记信息服务平台。制定发布植物新品种权审查指南,完善审查模式和测试体系。加快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研究制定有关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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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部际协同、央地协作、区域合作,强化省域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统筹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和区县加强公共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强化省级版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重点加强对地市级版权公共服务机构的指导和培育。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供需匹配,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加强对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等机构的指导和培育。支持有条件的出海综合服务港集成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推进重点产业园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建设。


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质效。开展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试点,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举措。发布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国家标准,推动知识产权事项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健全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数据相关标准规范,提升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专利转化运用等功能。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助企惠企行动。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评估—反馈—优化”闭环管理,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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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强化知识产权社会共治


持续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公示、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制度。推广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信用评价,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国家标准,培育知识产权信用评价第三方服务机构。持续加强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意识规范引导和科研诚信管理。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建立全链条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建设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人才队伍。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司法、行政裁决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交流,大力提升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加强技术调查官遴选、使用和管理,强化在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中的应用。加强知识产权调解、公证、仲裁、鉴定人员队伍建设。加强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知识产权学习培训。加大对基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力度。加强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建设。大力发展知识产权国家高端智库和特色智库。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律师队伍建设。完善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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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植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加强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创新办好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品牌宣传活动,做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成就宣传。深化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资源融合,建设知识产权融媒体中心,发挥知识产权融媒体传播矩阵作用。鼓励以知识产权为主题的各类文化作品创作和文化活动开展。鼓励各地结合自身产业特色和文化底蕴,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


五、积极构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新格局


(十)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


积极维护和发展知识产权多边合作体系,加强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框架和多边机制中的合作,深度参与多双边知识产权谈判,建设性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多边事务,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全球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等领域国际合作,提升国际纠纷解决能力。积极开展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多双边经贸协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和谈判工作,推动与更多国家和地区商签包含与经贸相关知识产权规则的国际协定、地理标志保护协定。深入研究和参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绿色低碳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


(十一)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


坚持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与各国深化知识产权领域合作。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深化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领域多双边合作,支持全球南方国家知识产权能力提升。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合作磋商,更好服务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依托多双边执法合作机制,积极参加国际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跨国(境)知识产权犯罪。继续巩固和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国际合作网络。引导国内创新主体多渠道高质量开展海外专利申请,推进专利与标准协同布局,推动海外发明专利有效量稳步增长。推动更多中国商标品牌和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积极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中的作用。打造知识产权国际论坛和品牌活动,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国际传播能力。支持地方务实开展知识产权对外交流,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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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组织保障


坚持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完善统一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实际抓好本规划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做好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确保规划实施有序推进。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中国政府网)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众号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BtsCUr7-2SvxOXNxm7f1Sw



4.关于修改《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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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八十五号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7月16日经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申长雨

2026年7月28日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规范专利优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优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高质量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工作,受理并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加强审查资源保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审查请求的推荐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接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推荐的优先审查请求。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四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且未作出首次处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首次处理是指审查员已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案件(以下简称复审案件);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以下简称无效宣告案件)。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或者经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预审合格后开展快速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的专利申请、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二)涉及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四)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


(五)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涉及的专利发生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者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或者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


(三)涉及的专利发生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当事人已请求仲裁机构仲裁;


(四)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第(三)项规定的仲裁机构可以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为专利申请人或者案件当事人请求优先审查提供服务,应当保持良好的信用、较高的业务和服务水平,自觉履行行业自律责任。


第八条 专利申请或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一)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其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


(二)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三)专利申请、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在各自的审查程序内已经被予以优先审查或者其他形式的加快审查;


(四)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证据表明其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


第三章 提出请求


第九条 专利申请人、复审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有两个以上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第一款提出优先审查请求时,应当经全体申请人、全体复审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第十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应当采用符合要求的电子申请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适用情形相关的材料;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申请人可以提交有助于加快审查进程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相关材料。


当事人提出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与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适用情形相关的材料;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除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不额外收取费用。


第四章 审核与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 省级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推荐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并说明推荐理由;优先审查请求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不予推荐。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优先审查请求后,依据本办法对优先审查请求书、推荐理由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于请求材料中存在的形式缺陷,允许优先审查请求人进行修改,经审核作出是否予以优先审查的意见,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应当自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发文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完成处理,存在疑难复杂情况的除外: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作出首次处理,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六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自通知书发文日起一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自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七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终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后,申请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或者申请人请求延长答复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终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或者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三)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四)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五)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各地方专利优先审查工作管理情况、优先审查请求的推荐和后续审查情况、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开展情况、对国家重点产业和重大战略的支撑情况等因素,分配并调整各地方专利优先审查数量,并根据总体需求和审查能力统筹确定专利优先审查总量。


第二十条 省级知识产权局应当制定优先审查推荐工作规则,明确推荐标准,保障推荐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以加强对优先审查请求人的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优先审查推荐、审核、审查、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存在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优先审查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自相关行为被认定起一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其提交的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公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王絮蒙,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众号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h2hFxtTk0D_AnxY1n5iiqw



5.工信部印发《“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指引(202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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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落实《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重点任务,持续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提升转型实效、推动深度转型,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指引(2026年版)》,主要面向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和地方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旨在引导服务商紧密围绕中小企业在创新、提质、降本、增效、绿色、安全等方面数字化转型需求,促进数字化产品与服务供需适配,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为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遴选培育“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提供参考指引。《指引》围绕“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数智化”等5个维度提出15个培育方向。除上述方向外,“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还应满足安全稳定可靠、价格合理透明等共性基础要求。



关于印发《“小快轻准” 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指引(2026年版)》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26〕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落实《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重点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了《“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指引(2026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做好产品培育、供需对接、标准研制应用等相关工作,着力提升数字化转型供给质效,引导数字化服务商面向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需求,加强供需适配,优化健全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供给生态。


附件:“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指引(2026年版)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6年7月22日


附件


“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指引(2026年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落实《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工信部联企业〔2024〕239号)重点任务,着力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供给质效,规范化培育“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以下简称“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持续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提升转型实效、推动深度转型,特制定《“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指引(2026年版)》。


一、适用范围


本文件主要面向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和地方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旨在引导服务商紧密围绕中小企业在创新、提质、降本、增效、绿色、安全等方面数字化转型需求,促进数字化产品与服务供需适配,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为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遴选培育“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提供参考指引。


二、总体要求


坚持需求牵引,实效导向。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为导向,紧扣转型痛点,引导产品在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等维度持续深耕,以优质供给推动中小企业主动转型、愿转敢转。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培育。鼓励地方立足重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细化培育标准,建立分类分级培育体系,推动“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持续迭代优化。坚持政府引导,多方联动。加强政策协同和资源统筹,加快构建多方参与、优势互补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供给生态。


三、培育方向


(一)“小型化”:场景聚焦、知识密集


“小型化”强调场景深耕、知识密集、功能聚焦。数字化产品应专注于细分行业的核心应用场景,避免“大而全”的功能堆砌,依托行业知识积累,为中小企业提供高度适配的产品与解决方案。


1.深耕细分场景。紧密对照《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中不同数字化水平等级下典型应用场景需求和重点行业数智化转型场景图谱进行功能设计,优先满足中小企业关键业务环节的数字化转型需求,实现单点突破、以点带面。


2.沉淀行业知识。针对细分行业构建工业机理模型或行业知识库,覆盖核心工艺流程,支持通过简单参数配置即可生成适配中小企业的模型、流程、算法、表单等功能,有效满足中小企业个性化需求。


3.控制资源占用。产品功能设计应聚焦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核心业务场景,避免冗余模块导致软硬件资源需求过高、操作运维难度增大,有效控制资源占用,适配中小企业软硬件普遍配置水平。


(二)“快速化”:部署敏捷、服务高效


“快速化”强调低门槛部署、短周期上线、高效率服务。数字化产品应缩短从采购到投入使用的实施周期,配套完善的培训与售后服务体系,确保中小企业能够快速上手、持续获得及时响应。


1.简化部署实施。产品部署实施方式应以能够快速应用为目标,鼓励采用模块化选配、轻量化部署、云化服务、开箱即用等模式,压缩部署周期,降低对中小企业已有IT基础设施的改造要求。


2.降低操作难度。产品操作界面应简单易用,充分考虑中小企业认知习惯,提高产品易学性、易用性。经过短期培训,中小企业员工即可上手操作,无需具备较强的信息技术专业背景。


3.完善培训体系。围绕产品建立体系化、标准化培训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免费培训课程、课件以及入企培训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员工快速掌握产品操作要求。


4.健全售后保障。鼓励提供一定周期的免费售后服务与7×24小时即时响应服务,明确问题严重等级及各等级对应的解决时效承诺,确保中小企业诉求得到及时响应、高效处理。


(三)“轻量化”:开放兼容、灵活扩展


“轻量化”强调高兼容、可定制、易迁移。数字化产品应支持与其他平台系统集成对接、数据跨平台迁移,避免“数据孤岛”与“厂商锁定”,实现灵活扩展与持续升级。


1.支持第三方兼容。产品应预留标准化开放接口或提供轻量化集成解决方案,支持与第三方主流数字化产品良好兼容与快速对接,避免“数据孤岛”。


2.支持低门槛二次开发。鼓励产品通过低代码或图形化拖曳、表单配置等无代码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根据自身个性化需求实现二次开发,降低定制化开发的技术门槛和成本。


3.保障数据便捷迁移。产品应支持通过标准化数据协议和轻量化迁移工具,实现多平台(系统)间的无缝切换与数据高效流转,避免迁移过程中的数据丢失和业务中断。


(四)“精准化”:实效导向、用户满意


“精准化”强调成效可量化、价值可感知、需求可匹配。数字化产品应精准响应中小企业在创新、提质、降本、增效、绿色、安全等方面的核心诉求,并根据用户满意度反馈持续优化升级。


1.聚焦核心价值创造。围绕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面临的痛点、难点、堵点,通过产品服务在加快企业创新、提升产品质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绿色低碳等方面形成可感知、可量化的实际成效。


2.建立用户反馈闭环。鼓励服务商关注中小企业使用评价和意见反馈,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构建推广渠道和产品生态,基于反馈数据持续改进优化,确保产品功能与企业需求动态匹配。


3.验证市场长效价值。引导服务商关注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用户口碑及复购情况,以用户满意度检验产品的服务价值。


(五)“数智化”:数据驱动、智能增效


“数智化”强调数据融合、智能增效。数字化产品应顺应人工智能发展趋势,积极融合人工智能技术,深挖行业数据要素价值,深化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切实赋能中小企业智能化升级。


1.强化数据融合分析。鼓励产品聚焦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关键业务环节,融合应用大数据分析技术,通过对接或采集企业现有业务数据进行建模分析,支撑中小企业向数据驱动的运营模式转型。


2.深化人工智能应用。鼓励产品深度融合人工智能技术,逐步从基于规则或模型的逻辑推理、辅助决策,向具备多模态感知、预测与自主执行的智能决策方向演进,促进人工智能在中小企业深度融合应用。


(六)共性基础要求


除上述五个维度的培育方向外,“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安全稳定可靠。产品应具备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防护能力,满足中小企业安全防护基本需求。鼓励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安全测试与评估,及时排查并修复安全漏洞,确保产品安全可靠,保障中小企业数据和业务安全。


2.价格合理透明。鼓励服务商综合考虑产品研发成本、后续服务投入以及为企业带来的预期收益,科学制定产品和服务收费标准并主动公示,杜绝隐性收费与捆绑销售,确保质价相符、收费公平合理。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标准化遴选培育机制


各地可依据本指引明确的培育方向,因地制宜制定“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遴选培育实施细则,建立“企业申报—专家评审—入库培育—动态评价—择优推广”的工作流程。


(二)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管理


鼓励各地按照产品的应用行业、应用场景、产品类别及能力水平,建立分类分级培育体系,实施梯次培育、动态管理,鼓励服务商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沉淀用户需求,加速产品功能迭代与服务优化,持续扩大产品覆盖广度和应用深度,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质效。


(三)推动优质资源跨区域共享


依托全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及地方服务平台、促进中心等载体,建设“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优质资源池,通过线上宣传、线下体验等方式加快推广,促进优质产品跨区域流通共享,降低中小企业选型成本和试错风险。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来源:工信微报 公众号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JJZs2bR4Ck4BFAKdvEnW7g?scene=25&click_id=12#wechat_redirect





国际资讯



1.新西兰收紧既有专利申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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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议会日前已通过该国专利制度相关修正案,对依据早期立法提出的部分分案专利申请引入更严格的审查要求。尽管该修正案具有技术性特征,但可能对管理存量专利组合的申请人产生重大影响。


该修正案旨在解决新西兰从1953年《专利法》向现代化的2013年《专利法》过渡过程中出现的衔接问题。新法引入了更为严格的标准,但部分较早提交的申请仍在过渡安排下继续推进。由此类旧案提出的分案申请引发担忧,申请人可能获得所适用审查标准不同于新申请的专利。


立法者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分案申请收紧审查要求,旨在确保专利体系的整体一致性。此次改革反映了国际上提升专利质量、确保授权权利的公信力的广泛趋势。


专利质量已成为全球重大政策关切。各国政府日益认识到,范围过宽或审查存在瑕疵的专利可能制造不确定性、阻碍竞争并增加诉讼风险。反之,严格的审查能够增强法律确定性,并通过确保授权专利符合既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标准来支持创新。


对于在技术密集型领域运营的企业而言,该修正案提醒人们,过渡条款在立法改革生效后很长时间内仍可能适用。拥有较早同族专利的组织应仔细评估待审申请是否会受到修订后要求的影响。


这一进展也凸显了新西兰持续加强其专利框架一致性和质量的努力。尽管与中国、日本、印度等主要司法管辖区相比,新西兰市场规模相对较小,但其法律框架对于寻求在亚太地区获得全面专利保护的企业仍具重要意义。


从战略角度看,申请人可能需要重新审视申请计划、权利要求架构以及对审查的预期。专利代理人和内部法律顾问可能会审查受影响的专利组合,以确定在更新后的制度下审查推进前是否需要采取额外行动。


该修正案不太可能在知识产权专业圈之外引发广泛关注,但技术性的专利改革往往具有深远影响。通过加强审查标准并解决过渡期的异常情况,新西兰正在强化一项原则:专利权应建立在严格和高质量审查的基础之上。


对于该地区的从业者而言,教训是明确的:即使成熟的立法过渡也可能持续催生重要的政策发展,密切关注看似微小的程序性改革对于有效的专利组合管理仍然至关重要。(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原文链接:

https://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lfdt/dayz/zldyz/202607/1997084.html



2.韩国知识产权部设立专门调查部门以防止包括半导体和人工智能在内的先进技术泄漏和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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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韩国知识产权部(MOIP)官方网站消息,一个专门负责防止半导体、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泄密和窃取、维护国家技术安全的调查部门已于2026年6月30日正式投入运作。


MOIP部长金容善(KIM Yong Sun)于6月29日公布了'技术泄密及窃取应对体系扩充重组方案”,该方案重点针对半导体、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领域的泄密和窃取行为采取措施。该方案的核心内容是在MOIP现有技术犯罪特别司法警察(SJP)架构内增设技术泄密专门调查部门。通过此次调查单位的全面重组,MOIP将扩充技术犯罪调查人员编制,并强化其调查能力。


扩充技术犯罪应对体系 技术警察由27人增至61人


MOIP的SJP制度始于2010年,最初主要负责调查假冒商标商品案件(“商标警察”)。2019年,其调查权限扩大至专利和商业秘密犯罪领域,由此成立了“技术警察”。2021年,MOIP设立技术和外观设计警察部门(“技术警察”),将专利、商业秘密和外观设计调查工作整合至单一专门部门。此后,MOIP技术警察已发展成为具备高水平技术专长的专门调查机构。


值得关注的是,通过主动侦查,该机构已预防超过10万亿韩元的潜在损失。重大案件包括:2025年7月和2026年2月,先后拘捕涉嫌向海外泄露二次电池国家高科技战略技术的嫌疑人;2023年1月,拘捕涉嫌泄露半导体核心技术的嫌疑人;2026年3月,对一起外观设计仿冒案的嫌疑人实施拘捕。


然而,技术泄密和窃取行为日趋复杂化,而人员编制有限导致案件处理延迟,因此,强化MOIP调查能力的需求日益迫切。在2025年12月的政策汇报会上,韩国总统李在明(Lee Jae Myung)强调了技术犯罪的严重性,要求扩充专门应对技术犯罪的警力。


为落实这一指示,MOIP将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合作局内新设三个部门,分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分析部门''技术泄密警察部门'和'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部门'。此外,将新增28个岗位,并通过内部调配现有人员充实新设部门。


由此,MOIP应对技术犯罪的机构将由原先的1个单位(即技术和外观设计警察部门)扩充至4个。通过增派特别司法警察及内部岗位调整,技术警察力量将从27人大幅增至61人。


扩充后的体系将在三个方面强化MOIP对技术犯罪的应对能力:专门调查、早期发现与预防、调查标准与人权保障。


成立针对先进技术和商业秘密泄密的专门调查队伍


商业秘密案件通常技术性强、取证困难,且与国家核心技术和国家高科技战略技术密切相关。但在原有体系下,商业秘密、专利和外观设计案件由同一调查部门负责,难以集中资源应对复杂的技术泄密案件。


因此,MOIP将商业秘密调查从专利和外观设计调查中分离出来,划归新设立的“商业秘密泄密部门”。该部门将配备21名调查人员,专门负责先进技术泄密和窃取案件。


MOIP将强化该部门在电气工程、化学、机械工程等领域的技术专长。这一专业化能力将使调查人员能够更迅速、更有效地评估和查实涉及半导体、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的案件。该部门还将吸纳具有专利审查和专利审判经验的人员,以及博士、律师和专利代理人等专业人才。


在此基础上,MOIP计划推动修订《履行司法警察职务者法》,将调查权限从商业秘密犯罪扩大至涉及国家核心技术和国家高科技战略技术的违法行为。


捕捉早期预警信号 预防技术泄密和窃取


第二个新设机构“知识产权保护分析部门'将专注于风险分析与预防。该部门将利用专利大数据,主动识别存在较高泄密风险的技术、机构及其他领域,重点关注国家核心技术和国家高科技战略技术。该部门还将开展技术保护和经济安全分析,制定预防措施,在技术泄密和窃取的萌芽阶段予以阻断。


MOIP还将建立公私合作机制,及早发现预警信号,开展计划性或情报导向型调查。该机制将依托2026年5月依据《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生效的产业间谍举报奖励制度,以及与企业、研究机构之间的常态化沟通渠道。MOIP还将面向安保能力有限的中小企业和风险企业,扩大商业秘密保护和安保培训。


强化调查能力 保障人权


第三个新设机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部门”将专注于调查标准、监督和人权保障。该部门将系统修订并进一步细化强制调查的指导方针和标准,为调查全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问责制提供制度基础。该部门还将积极应对因检察机关与MOIP警察之间调查指挥关系调整而可能引发的调查质量或监督缺位等担忧。


此外,MOIP将设立并运作“刑事调查审查委员会”,就涉及基本权利保障的强制调查事项征询外部专家意见。同时,通过确保当事人有效获得法律援助、扩大强制录像范围、引入案件进展通知制度等方式,加强人权保护。MOIP计划与韩国警察厅密切合作,完善调查指导方针,推动人员培训和交流。


金容善表示:“通过扩充和重组技术泄密及窃取应对体系,我们将牢牢把握发现技术犯罪的'黄金时间'。通过最大限度发挥调查的专业性和迅捷性,保护韩国企业的技术,巩固韩国成为全球尖端技术领导者的基础。”(编译自www.agip-news.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原文链接:

https://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lfdt/yz/qtyz/202607/1997086.html


资讯速递 | 国务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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