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告方并非只有被动挨打的份。中国专利法及司法实践为被控侵权方提供了多种合法抗辩事由,合理运用这些抗辩事由,往往能改变案件走向。
根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专利侵权抗辩事由可以系统性地分为几大类型,包括影响专利权效力、法定不视为侵权、不构成侵权等多种抗辩路径。这些抗辩事由构成了被控侵权方的“防御工事”,了解并善用它们至关重要。
一、防御体系
专利侵权抗辩并非零散的理由堆砌,而是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的防御体系。从抗辩的逻辑链条来看,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是“釜底抽薪”型抗辩,直接针对专利权的有效性发起挑战。如果专利权本身存在效力问题,侵权指控自然无从谈起。这类抗辩主要包括专利权无效抗辩和禁止专利权滥用抗辩。
第二层是“法定豁免”型抗辩,承认被控行为可能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但主张该行为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豁免情形。这类抗辩包括先用权抗辩、权利用尽、临时过境、科研实验使用等法定不视为侵权的情形。
第三层是“技术未覆盖”型抗辩,主张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类抗辩包括现有技术抗辩、抵触申请抗辩等。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侵权指控成立的情况下,被告方还可提出责任减免抗辩,如基于诉讼时效或原告存在不正当行为等理由,寻求免于或减少侵权责任的承担。
二、无效抗辩与权利滥用
专利权无效抗辩是最直接、最彻底的抗辩方式。根据中国专利法,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均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在倍益康诉多家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被告福勒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与涉案专利相似的在先申请专利评价报告,影响了法院对两者区别点的认定,导致一审法院判决倍益康败诉。倍益康随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最终该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这一关键转变使案件在二审中实现逆转,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了侵权判决。
禁止专利权滥用是另一项重要抗辩。当专利权人利用其专利权谋取不正当利益、限制竞争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被控侵权方可据此抗辩。这种抗辩尤其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或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案件中具有特殊价值。
三、法定豁免情形
中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明确列举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几种法定情形,其中先用权抗辩在实践中应用最为广泛,争议也最多。
某案例中,阿万公司面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指控,成功通过先用权抗辩获得法院支持。法院审查后认定,阿万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符合先用权抗辩的成立条件。
先用权抗辩的成立需要满足严格条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此处的“必要准备”指已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工艺文件,或已经制造或购买主要设备、原材料。
在该案中,阿万公司提供了关键证据:涉及第三方的《送货单》、《销售合同》及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证据明确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行为发生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微信记录中确认了产品包装规格与付款细节,证明了生产实施行为的真实性。
“原有范围”的界定也是先用权抗辩的关键。法院通常会考察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生产设备或根据已有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阿万公司通过《销售合同》、微信沟通信息、原材料采购记录等证据,证明了其生产规模与经营规模相符,未出现产量激增或渠道扩张,因而获得法院认可。
除了先用权,其他法定豁免情形还包括专利权用尽、临时过境、科研实验使用以及药品审批例外等。这些抗辩在特定情境下为被控侵权方提供了合法实施专利技术的空间。
四、技术抗辩路径
当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本身具有合法来源时,可采取现有技术抗辩或抵触申请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是常见的抗辩方式,其依据是《专利法》第六十七条。如果被控侵权人能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或设计属于现有技术,即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则不构成侵权。这里的“为公众所知”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及其他方式公开。
抵触申请抗辩则较为特殊。抵触申请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在该日之后公布或公告的同样发明创造。虽然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现有技术抗辩处理。最高法在(2024)最高法知民终778号判决中明确,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全部特征如已被抵触申请完整公开,则抵触申请抗辩成立。但各地法院对抵触申请抗辩的适用标准存在差异,如上海法院要求只有在相同侵权中才可以类推适用现有技术抗辩,且被控侵权技术方案需与抵触申请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
另一个常见的技术抗辩是产品类别抗辩,尤其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在“小鸟敲击”玩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被告辩称其产品标注为“门铃”,与原告的“玩具”专利产品分属不同类别,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法院明确指出,产品类别的界定不能仅依据侵权人的单方标注,而应结合产品的实际外观、功能用途及市场消费者的实际使用认知来综合判断。由于被告产品链接名称中包含“玩具”字样,且买家评价显示其被广泛用作儿童玩具,法院最终认定两者属于相近种类产品,被告抗辩不成立。
五、权利冲突抗辩
在知识产权领域,不同类型权利之间可能存在冲突,被控侵权方可据此主张权利冲突抗辩。这主要出现在被告自己也拥有合法知识产权的情况下。
常见的权利冲突包括: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对抗、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对抗、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等。
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经过实质审查,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对相同或相似产品授予多项专利权的情况,导致权利冲突。当被告拥有合法知识产权时,可主张自己实施的是自有权利,不构成侵权。
此外,企业名称权、商号权对抗商标专用权以及著作权对抗商标专用权也是常见的权利冲突类型。特别是在历史原因导致企业名称、商号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这类抗辩尤为重要。
六、权利冲突抗辩
除了实体抗辩,被控侵权方还可利用程序性抗辩争取有利地位。这类抗辩主要针对诉讼程序本身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原告主体资格抗辩:质疑原告是否具备起诉资格,是否为适格权利人;
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原告起诉时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申请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诉讼程序抗辩:针对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行为提出异议。
程序性抗辩虽不直接涉及侵权认定,但能为被告争取时间、改变诉讼地点或直接导致原告起诉被驳回,具有重要战术价值。
七、抗辩策略运用
面对专利侵权指控,企业应制定系统化的抗辩策略,而非零散地提出抗辩理由。有效抗辩策略的制定应遵循几个原则:及时性原则、证据充分性原则和策略协同性原则。
先用权抗辩的成功高度依赖证据。律师建议,企业应培养证据保全意识,妥善保存技术图纸、工艺文件、沟通记录、会议记录等文字性证据。设备、原材料询价、议价、采购、收发货单等经营性证据也至关重要。与第三方交易的证据,如微信、邮件等,因涉及第三方而证明力更强。
针对不同类型专利,抗辩重点也应有所区别。对于发明专利,重点可能是现有技术抗辩或无效抗辩;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冲突抗辩和无效抗辩可能更为有效。
此外,综合运用多种抗辩事由能形成更强大的防御。如先用权抗辩辅以现有技术证据,或无效抗辩与权利滥用抗辩结合使用,能显著增加抗辩成功的可能性。
八、结语
专利侵权诉讼如同一场多维度博弈,抗辩事由的选择与运用直接影响案件结果。从“小鸟敲击”玩具案中被告简单的产品类别抗辩失败,到盈科案例中阿万公司通过完整证据链成功主张先用权抗辩,再到倍益康通过专利无效宣告实现案件逆转,这些案例揭示了一个核心规律:成功的抗辩建立在充分准备和精准策略之上。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专利侵权诉讼日益增多。无论是专利权人还是被控侵权方,都需要深入理解专利侵权抗辩制度,才能在复杂的专利纠纷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这个创新驱动的时代,掌握专利抗辩艺术,就是掌握了企业知识产权防御的核心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