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届运动会举办场馆之一 —— 广州南沙大湾区文化体育中心,璀璨亮眼的外立面灯光,想必很多人都印象深刻。谁能想到,这批点亮全运的链式灯,曾深陷一场外观设计专利纠纷,险些延误场馆灯光如期启用。

01 百年电气企业踩上专利 “雷”,全运项目遭遇棘手维权 三环当事人为全运场馆灯光的供货方——通用电气系卡任特照明(上海)有限公司,以及产品ODM代工厂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本案上诉人于2024年11月14日提交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快速预审不到一个月即获授权,该专利为:ZL202430724008.7《投光灯灯体(LXY-ALTD-24002)》(下称“该专利”)。此后,三环当事人接连遭遇本案上诉人发起的多轮投诉、专利侵权行政裁决请求和诉讼,一场专利大战骤然打响。 为应对上诉人发起的投诉,前期当事人委托其他代理机构进行专利无效宣告,希望通过专利无效的方式快速完成“专利权自始无效”的判定,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维持专利权有效,无效宣告没有成功。这使得接下来的行政裁决、民事诉讼将承受更紧急更迫切的压力。如果官司败诉,意味着不仅项目面临停工风险,还会给全运会筹备带来巨大舆论与合规压力。 紧要关头,企业委托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程跃华、李沁霖律师接手处理案件。
02 两轮交锋:行政撤诉 + 民事诉讼一二审全胜 程律师团队接手之后,梳理专利申请时间、被控产品设计完成时间、公开现有设计、项目试灯记录等全部线索,做多套预案评估风险,提出了多套应对方案并逐一评估优劣与风险,凭借专业全面的方案设计赢得客户信任。 行政裁决阶段,对方临期避免不利裁决,主动撤诉 本案上诉人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起侵权行政裁决(案号沪浦知法裁字(2025)0009 号),案件经两次唇枪舌剑的口审交锋。三环律师精准限定专利的保护范围,重新界定本案的一般消费者,即为这个灯具是场馆工程产品,对应的是灯具采购商、施工单位、建设业主,并不是普通路过的老百姓。同时提出:灯体基础造型属于行业惯常设计,判断侵权,重点要看产品实际使用状态下肉眼可见的差异化部位。本案上诉人对我方针对专利保护范围和侵权判断清晰的抗辩有了顾虑,鉴于行政审限即将到期,为了避免拿到不利的不侵权裁决,主动撤回全部申请,浦东知识产权局作出撤案决定,行政裁决风波暂时平息。 民事诉讼,一审二审接连胜诉 行政维权行不通,本案上诉人转头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索赔金额高达286 万余元((2026)粤 73 民初 796 号)。一审法院经过比对,直接认定:被控灯具和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6 年 10 月 12 日,省高院下达终审判决【(2026)粤民终 2657 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团队陪客户有惊无险的顺利走完了行政与诉讼两轮交锋。

03 案情回顾,关键核心拆解
成功护航客户的关键原因,在于团队战略性的规划设计了一条严密的证据与法律逻辑链。 时间线:被控产品设计在先 德洛斯公司完成案涉链式灯完整设计的时间为2024-11-14,仅仅早一天于专利申请日(2024-11-15)。微信群聊天、内部底稿带时间戳,完整证据链支撑先用权抗辩。串成完整的"在先设计"证据链,先用权抗辩稳稳站住。 设计空间与惯常设计依法应予排除 灯体部分造型属于行业惯常设计早在 2024年7月,项目公开技术规格书就明确要求椭圆形灯体、防眩结构。该类外形属于该类工程灯具常规选择,案涉专利本身设计创新高度有限,侵权比对应当更加严格。 区别设计特征清晰 外观专利比对看正常使用状态下,肉眼直接观察到的部位,本案三处核心区别都落在外露可见位置: 遮光板:专利 1 个,被控产品 2 个 防眩罩:专利完整环状,被控产品带 “[” 形缺口 灯珠数量:专利 2 颗,被控产品 3 颗 这些不是细微差别,会带来完全不一样的整体视觉效果,直接支撑 “不相同也不相似” 结论。 定义界定清晰准确 这是工程场馆专用链式灯,采购、评审主体是专业采购商、施工方、业主,不是普通老百姓。专业从业者对灯具结构细节分辨能力更强,更容易识别上述结构差异。如果错误用普通公众视角,很容易忽略局部结构差异;找准主体,直接改变外观近似性的判断标准。 诚信诉讼原则 诉讼诚信原则约束原告,本案上诉人一审庭审中已经认可拿实物进行比对,二审却推翻自身此前的陈述。法院指出该主张与其一审已确认事实矛盾,不予支持。 最终在三环律师的法治护航下,协助客户先于全运开幕前夕稳住行政风波,再通过民诉的严密逻辑,彻底厘清不侵权。 胜诉不是偶然。它来自对每一个时间点的较真,对每一条设计特征的拆解,对每一处程序与实体漏洞的捕捉。当"不相同也不相似"成为贯穿行政与诉讼两轮交锋的定论,传承百年的电气之光,也终于在全运盛会上,绽放得清清白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