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被警告、罚款40000元;
安徽优某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罚没款合计42766.58元。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北京博×特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安徽分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被处罚单位名称:北京博×特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安徽分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90 被处罚单位负责人姓名:刘×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6〕16号 案件名称:北京博×特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安徽分所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北京博×特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安徽分所于2025年10月29日成立,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版权代理等。当事人通过支付挂靠费借用他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累计违法所得3222992.47元。 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合计17081860.09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通过支付挂靠费借用他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的规定,构成《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一)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利用他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8月10日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合肥×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被处罚单位名称:合肥×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8W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谢×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6〕20号 案件名称:合肥×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合肥×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成立,至今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违法所得354533.09元。 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合计1347225.74 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的规定,属于《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8月19日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安徽×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Q35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胡×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6〕21号 案件名称:安徽×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安徽×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成立,至今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违法所得269267.12元。 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合计1184775.32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的规定,属于《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8月19日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安徽×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K19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程×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6〕22号 案件名称:安徽×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安徽×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自身名义与他人签订专利代理合同、收取专利代理服务费,并通过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专利申请,违法所得265017.19元. 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合计768549.85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的规定,属于《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8月19日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安徽×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99 被处罚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汪×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6〕23号 案件名称:安徽×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安徽×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3年6月30日设立登记,已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7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四)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严重扰乱行业秩序”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违法行为,应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8月10日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合肥祥××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被处罚单位名称:合肥祥××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98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汪×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6〕19号 案件名称:合肥祥××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合肥祥××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成立,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版权代理等。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他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累计违法所得83346.52元。 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合计216700.95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他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的规定,构成《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8月10日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北京原××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合肥分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被处罚单位名称:北京原××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合肥分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H5Y 被处罚单位负责人姓名:王×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6〕18号 案件名称:北京原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合肥分所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北京原××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合肥分所原系北京原××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4年4月25日设立并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具备开展专利代理执业活动的资格。2026年1月12日北京原××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代理管理系统申请注销当事人的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当事人在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注销后,仍对外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违法所得268235.36元。 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合计751059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在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注销后,仍对外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的规定,构成《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一)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利用他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8月10日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北京专×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被处罚单位名称:北京专×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KXQ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汪×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6〕17号 案件名称:北京专×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北京专×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成立,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等。当事人通过支付挂靠费借用他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累计违法所得351360.82元。 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合计1089218.54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通过支付挂靠费借用他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的规定,构成《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一)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利用他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8月10日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合肥中××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被处罚单位名称:合肥中××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79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刘×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6〕15号 案件名称:合肥中××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通过北京博×特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北京原××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或申请人的专利业务办理系统CPC端口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当事人自行承揽、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构成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计1934622.46元。 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合计9673112.3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通过北京博力特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北京原创佳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或申请人的专利业务办理系统CPC端口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当事人自行承揽、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规定,属于《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一)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利用他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8月10日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安徽×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P 被处罚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吴×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6〕14号 案件名称:安徽×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安徽×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3年10月20日设立,已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4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构成《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严重扰乱行业秩序”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8月10日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安徽优×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优×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E0B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付×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6〕13号 案件名称:安徽优×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安徽优×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6月23日设立,至今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违法所得计20666.63元。 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合计42766.58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规定,属于《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一)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利用他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