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温旭律师、董咏宜律师、吴瑾律师代理的深圳台电公司、北京台电公司诉广州某科公司、广州某电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全面改判胜诉。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广州某科公司赔偿300万元,广州某电公司对其中的1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并责令变更企业字号,且就不正当竞争行为另行赔偿20万元,销售商赔偿2万元,合计判赔总额达322万元。

一、诉讼逆转:从“不侵权”到“侵权”
本案被告长期利用注册在“计算机”等商品上的第1792662号“台电teclast及图”商标,将其变形、拆分后使用在移动电源、平板电脑商品上,并以“合法使用”为由抗辩。一审法院部分采纳了被告抗辩,仅判令变更字号及赔偿20万元。
三环律师团队在二审中精准抓住三个核心破局点:
1、“不规范使用”不产生合法效力:被告实际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形态迥异,且超出核定商品范围,根据商标法,此种使用不能对抗他人的注册商标权。
2、“禁用权”足以覆盖“无商标”地带:针对平板电脑,双方虽均未注册含“台电”商标,但深圳台电公司在先注册商标所形成的禁用权,足以阻断被告的攀附使用。被告明知因为深圳台电公司注册商标的存在,其相关商标申请才被反复驳回,在此情况下仍然使用被诉标识,理应予以制止。
3.“创始于1999年”纯属虚构:被告赖以宣传的关联公司成立于2001年,且从未使用“台电”字号,所谓“1999年创始”系刻意误导公众。
二、判决亮点:高额赔偿 + 虚假宣传坐实
亮点一:300万赔偿的裁判逻辑
二审法院突破一审局限,将“移动电源”与“电池充电器”认定为类似商品,同时认定被告在平板电脑上的使用行为因禁用权存在而具有违法性。在计算赔偿时,法院充分考量了被告明知商标状态仍持续侵权的主观恶意、侵权规模以及权利人高达48万余元的维权开支,最终改判广州某科公司赔偿300万元,广州某电公司对其中的1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二:虚假宣传行为被单独追责
三环律师举证证明,广州某电公司宣称“创始于1999年”毫无事实依据。二审判决明确指出该介绍“断章取义、片面宣传”,在一审已经判决字号侵权的情况下,增加判决构成虚假宣传,并判令广州某电公司另行就不正当竞争赔偿20万元。
三、法院认可:律师工作“量”与“质”并重
二审判决书特别载明:“深圳台电公司等为本案维权付出较多成本,除代理费用外还进行大量取证,……对其举证的486317元维权开支,本院根据必要性合理性予以酌定。”这段表述不仅是对律师团队海量公证取证、复杂商标行政档案梳理工作的直接认可,更意味着法院将律师的专业劳动价值纳入赔偿考量,成为高额判赔的有力支撑。
四、本案启示:品牌需“商标+字号+反法”立体保护,终审改判意义重大
打破“注册商标绝对安全”神话:超出核准范围、改变显著特征的使用,不受法律保护。
激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功能:即便在商标法暂未覆盖的细节上,虚假宣传、字号攀附同样面临严厉规制。
长线维权终获回报:面对被告二十年来的商标抢注与异议,三环律师团队利用数十份行政裁决等构建“使用+知名度”证据链,最终促成二审全面逆转。
此次胜诉,是司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坚定维护,也是三环律师在疑难知识产权案件中“以证据说话、以法律为剑”专业精神的又一次印证。我们将继续为客户品牌安全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