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美国传感电子公司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宁波讯强公司制造的防盗标签侵犯了其核心发明专利权。由于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范围非常大,不侵权抗辩没有空间。因此专利无效就成为被告对抗原告的唯一路径。然而,由于没有检索到可以影响涉案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因此作为代理人,制定合适有效的无效策略变得非常重要,案件通过非新颖性和创造性理由即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经过专利无效程序、一审、二审、再审历时7年成功无效了涉案专利,该案件中独运匠心、独辟蹊径的代理思路对于专利无效疑难案件和专利侵权纠纷应诉案件来说具有典型意义。
小结
本案历时7年,是比较少见的基于具体实施例公开不充分而引起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而作出的再审判决。涉案专利的两个具体实施例的说明书附图之间,或附图与文字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使得该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信相关实施例能实现声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两个实施例公开不充分,不能作为认定涉案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基础。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应当与涉案专利的技术贡献和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范围相适应。权利人有权在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等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合理概括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以获得适度的保护范围。本案关于在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案件中,如何认定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何分析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是否充分公开对于权利要求支持等具有典型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