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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资讯速递 | 国家知识产权局:我国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创新活跃
发布日期:2023-01-05 08:52:12浏览量:721作者:来源:

资讯摘要



国内资讯

1.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2.《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解读


3.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2021年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数据的公告(第509号)


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的通知


5.国家知识产权局:我国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创新活跃


6.三部门组织开展“百校千项”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行动


7.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的通知


国际资讯

1.国家知识产权局: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延长


2.英国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驰名商标新规的指南


3.俄罗斯对《专利代理人法》的修订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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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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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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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发保字〔202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构建协调统一的信息共享机制,从源头防范侵权行为发生的要求,鼓励医药领域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结合知识产权系统和医疗保障系统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医药集中采购工作中的合作基础,加强在医药集中采购领域中知识产权保护,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协调机制

(一)建立会商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建立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会议,对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重点、热点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和举措。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拓宽交流沟通的方式和渠道,逐步建立常态化、多样化的会商沟通机制,共同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二)明确联络机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归口负责,分别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之间的日常联络机构。双方确定联络人,负责日常沟通联络。同时,分别指导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指定专人负责。

(三)加强信息共享。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对于集中带量采购和挂网采购中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有关药品和医用耗材,互相通报相关医药产品信息和知识产权信息,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和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加强业务协作

(四)建立企业自主承诺制度。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指导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完善企业自主承诺制度,加强防范侵权行为。企业参加集中带量采购或申报药品和医用耗材在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下简称平台挂网)时,须自主承诺相关产品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产生中选结果或挂网采购交易后产生相关专利侵权纠纷的,由申报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如收到相关产品专利侵权异议的,可以请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企业参加集中带量采购或申报平台挂网的规定期限内出具咨询或侵权判定意见,作为是否允许相关产品参加集中带量采购或在平台挂网的参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逾期未给出参考意见的,企业自主承诺后可以按程序参加集中带量采购或在平台挂网。

(五)做好纠纷化解引导工作。在集中带量采购或挂网采购过程中,如出现专利侵权纠纷,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告知相关当事人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请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接到相关案件处理请求后,要依法依规高效处理。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信息,核验挂网采购产品的资质,发现明确存在侵权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及时撤网。

(六)加强协作制止侵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相关涉医药专利侵权案件办结后,应当将案件办理结果送达当事人,并及时抄送医疗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指导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侵权的行政裁决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对正在申报平台挂网的涉事产品,不予挂网;对已在平台挂网或已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涉事产品,协助配合执行裁决、判决结果,及时采取撤网、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七)分析研判重点产品。对拟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的规模较大、关注度高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中涉及知识产权风险的产品进行重点关注。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前进行信息沟通,分析相关产品的采购需求和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对采购中相关知识产权风险作出分析研判,以供采购过程中参考,预防出现重大知识产权侵权和舆论风险影响。

三、加强工作保障

(八)开展联合调研。对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医药采购中发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可以联合开展调研,对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加强研究,推动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共同促进医药领域创新发展。

(九)开展业务培训。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根据工作安排,探索建立同堂培训机制,鼓励双方通过共同组织开展培训交流活动、互派人员参加对方组织的培训活动、邀请对方业务专家授课等方式,提高专业能力,共同提升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水平。

(十)加强宣传引导。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共同加强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医药领域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找准宣传亮点,扩大宣传途径,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等方式,宣传医药领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效果,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5日

相关链接:《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解读


原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官网

原文链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2/30/art_75_181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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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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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在医药集中采购工作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医疗保障局深入开展合作,充分加强信息沟通,分析研判相关采购品种知识产权情况,高效准确办理相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取得积极成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构建协调统一的信息共享机制的要求,结合知识产权系统和医疗保障系统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医药集中采购工作中的合作基础和工作实践,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共同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二、文件主要内容和意义

《意见》第一条至第三条从建立会商机制、明确联络机构、加强信息共享三个方面积极建立协调机制。一是进一步建立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同时,指导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积极拓宽交流沟通的渠道和方式。二是分别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作为日常联络机构,牵头负责两部门日常联络,并指导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三是对集中带量采购和挂网采购中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有关药品和医用耗材,互相通报相关医药产品信息和知识产权信息,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和权利人合法权益。

《意见》第四条至第七条从建立企业自主承诺制度、做好纠纷化解引导工作、加强协作制止侵权、分析研判重点产品等四个方面加强具体业务协作。一是事前防范侵权风险。企业在参加集中带量采购或申报平台挂网时,应自主承诺相关产品不存在相关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形。二是依法高效解决侵权纠纷。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可告知相关当事人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请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高效处理有关案件。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有关部门公布的信息,核验挂网采购产品资质,发现明确存在侵权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及时撤网。三是完善侵权案件办结后处理机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相关案件办理文书及时抄送医疗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指导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依法处理,对正在申报平台挂网的涉案侵权产品,不予挂网;对已在平台挂网或已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涉案侵权产品及时采取撤网、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四是加强重点产品分析研判。对拟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的规模较大、关注度高的重点产品,开展知识产权相关信息交换,加强知识产权风险分析研判,以供采购过程中参考。

《意见》第八至十条从开展联合调研、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宣传引导三个方面就加强工作保障提出要求。一是开展联合调研,对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加强研究。二是探索建立同堂培训机制,通过共同组织开展培训交流活动等方式,提升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水平。三是共同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工作,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意见》的出台,将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进一步深化合作、加强能力建设,协同强化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形成多层次、高效率的知识产权纠纷防范和化解联动机制,有助于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医药产业研发创新、促进公平竞争。

相关链接: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原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官网

原文链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2/30/art_66_1811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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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2021年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数据的公告(第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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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五〇九号


经核算,2021年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为142983亿元,比上年增长17.9%(未扣除价格因素,下同),比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现价增速高4.5个百分点;占GDP的比重为12.44%,比上年提高0.47个百分点。


从内部结构看,新装备制造业规模最大,增加值为38452亿元,占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26.9%;其次是信息通信技术服务业,增加值为30636亿元,所占比重为21.4%;再次是信息通信技术制造业,增加值为28546亿元,所占比重为20.0%;规模最小的是环保产业,增加值为3228亿元,所占比重为2.3%。


从增长速度看,受国内外防疫产品需求旺盛等因素影响,医药医疗产业增速持续加快,增长40.9%,比上年提高30.8个百分点,增长最快。其次为信息通信技术制造业,增速为18.1%;另外,环保产业和新材料制造业也实现较快增长,增速分别为17.5%和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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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统计局

2022年12月28日


原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官网

原文链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2/30/art_74_181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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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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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办函规字〔2022〕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编制的《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工作中参照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13日


原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官网

原文链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2/27/art_75_181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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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知识产权局:我国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创新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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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印发《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了发明专利统计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司长葛树在28日该局举行的1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近五年我国绿色低碳专利授权量年均增长6.5%,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活跃。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葛树介绍,2016年至2021年,全球绿色低碳专利授权量累计47.1万件,其中,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16万件,占34%,说明中国已成为全球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的重要带动力量。


葛树介绍,我国在氢能、储能等技术领域专利实现快速增长。2016年至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氢能领域专利授权量增长最快,年均增长20.5%,并在储能技术、节电技术、节油技术领域实现两位数以上年均增长。我国对全球氢能和节电技术专利授权量增长的贡献率均超过75%。


然而,我国绿色低碳专利海外布局仍显薄弱,与美日欧存在一定差距。葛树介绍,2016年至2021年,我国专利权人在海外获得绿色低碳专利授权1.5万件,远低于欧洲的7万件、日本的4.8万件、美国的4.5万件和韩国的1.7万件。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构建完善的绿色低碳专利统计监测机制,积极探索基于专利的绿色低碳创新评价体系和方法,加强绿色低碳专利保护,鼓励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投入和产业化。(记者 王琳琳)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原文链接:

http://ipr.mofcom.gov.cn/article/gnxw/zl/202212/1975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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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三部门组织开展“百校千项”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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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消息,教育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科技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百校千项”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行动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有关部署,深入实施《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 推动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推动《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落实落地,切实提升高校专利创造质量、加快转化运用,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决定共同组织开展“百校千项”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行动(简称“百校千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深刻把握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的新形势新任务,突出高校知识产权工作质量和转化导向,把能否快速产业化服务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作为专利价值的重要衡量标准,以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转化为主线,加强有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把科技成果高质量创造、高标准保护和高效益转化贯通起来,推动高校知识产权工作从侧重管理向强化运营转变,坚决树立申请专利主要为了转化和产业化的鲜明政策导向,切实提升高校专利质量,促进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更好适应、支撑、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充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作用,推动专利申请前评估、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等制度扎实落地,强化专利导航等服务支撑效能,在高校重大科研计划实施和创新平台建设过程中,挖掘一批有市场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布局形成一大批高价值专利,推动实现上千项高价值专利成果转化落地,并探索构建可推广、可复制的高校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转化运用新模式和新机制,带动提升全国高校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水平,有效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质量源头管理。加快完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与技术转移机构的协同联动机制,实现创新价值的及早发现和及时保护。由技术转移部门(或机构)会同科研管理部门等,建立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机制,围绕产业发展与技术竞争方向,科学评价科技成果可专利性和市场应用前景,有效实施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建立健全专利分级分类管理体系,从源头上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质量。


(二)培育高价值专利。聚焦国家重大需要和产业需求,加强有望迅速实现产业化并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高价值专利创造。建立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机制,重点在依托高校建设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前沿科学中心、关键核心技术集成攻关大平台、省部级创新平台以及高校承担的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充分运用专利导航等手段,在综合分析产业发展环境、研判技术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围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重大突破,挖掘能够有力支撑传统产业转型、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和未来产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制定实施专利布局计划,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组合)。


(三)推动高效转化。建立高校、发明人和技术转移机构等主体间责权利相统一的收益分配机制,进一步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强化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专业化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知识产权专员岗位,为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提供全流程、专业化服务。综合考虑科技成果特点、技术成熟度、市场需求情况、经济社会影响等因素,分别采取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不同模式进行转化运用,鼓励普通许可,推进实施专利开放许可,探索先试用、后付费等方式,推动高价值专利面向产业发展需求快速实现高效益转化,切实为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提供支撑。


(四)营造良好转化生态。要树立专利等科技成果只有加快转化才能更加有效实现创新价值的理念。进一步完善各二级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体系,根据不同学科特点设置考核指标,有针对性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在二级单位绩效考核、科研人员职称评审等的权重,更好激发各二级单位和科研人员专利转化运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建创新联合体,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注重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需求牵引作用,强化与知名科创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深入合作,适时发布高价值专利和重点科技成果清单,积极组织项目路演等活动,为专利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造良好生态。


四、组织实施


“百校千项”行动分两批进行,实施周期为2022年底—2024年。


第一批次于2022年底启动,重点是发挥示范高校的带头作用,探索形成一批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参加高校为已认定的30家国家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示范高校、有意愿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有关高校应于2023年1月30日前上报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行动实施方案;2023年和2024年底上报实施成效和典型案例。


第二批次于2023年上半年启动,重点是在更大范围内推动开展高质量专利培育转化机制的探索实践,全面提升高校知识产权工作能力和水平。参加高校为未参加第一批次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和有意愿参加的其他高校。有关高校可参考借鉴第一批次高校经验和做法编制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行动实施方案,于2023年4月份前上报,并分别于2023年和2024年底上报实施成效和典型案例。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指导。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将加大对行动实施的协同推进力度,加强经验总结与交流,及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案例,有力带动全国高校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水平提升。鼓励各地各高校结合工作实际,自主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转化工作。


(二)加大政策倾斜。试点向有意愿的高校派驻知识产权专员,开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申请绿色通道;从每批次选取部分成效较好的高校,支持优先推荐中国专利奖;将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转化情况纳入相关评估体系。有关地方要加强对“百校千项”行动的支持,将高校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纳入地方高等教育和知识产权总体布局,统筹好本地区项目安排和绩效目标,形成支持合力;获得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奖补的省份,应对参加行动的高校重点予以资金支持。高校要建立高价值专利快速转化机制,完善支持和激励制度。


(三)加强绩效考核。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将高校参加“百校千项”行动的成效作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绩效评价、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建设下一轮评选认定工作的重要依据。支持行动成效较好的高校联合科技领军企业、地方政府,率先开展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原文链接:

http://ipr.mofcom.gov.cn/article/gnxw/zl/202212/1975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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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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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办函运字〔2022〕1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为积极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加快探索商标品牌促进区域和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新模式,总结推广各类主体开展商标品牌建设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征集遴选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2〕614号),经有关单位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等环节,确定108个案例为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名单见附件)。案例内容将陆续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有关媒体等予以公布和推介。

请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结合案例宣传推广,积极借鉴先进经验做法,创新开展商标品牌建设各项工作,加强商标品牌培育、指导和服务,引导市场主体高效运用商标等知识产权,提升企业和区域品牌价值,有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名单.pdf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官网

原文链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2/30/art_75_181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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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知识产权局: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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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12月29日公布,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特许厅、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共同决定,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IP5 PPH)试点项目将自2023年1月6日起再延长三年,至2026年1月5日止。申请人在试点项目下提出PPH请求的有关要求和流程保持不变。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原文链接:

http://ipr.mofcom.gov.cn/article/gnxw/zl/202212/1975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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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国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驰名商标新规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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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在英国,驰名商标是指众所周知的、公众普遍认识的标志,例如“Google(谷歌)”或“British Airways(英国航空公司)”。因为此类商标具有知名度和声誉,商标法对其给予了特殊保护。无论此类商标是否在英国注册,该保护都可适用。


近日,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发布的关于驰名商标的新法规的指南涵盖了《2022年商标(修订)条例》(《商标条例》)对《1994年商标法》所作的修改。


该指南为用户提供了即将出台的商标法修订内容的概述,但它不能代替法律建议。一旦修订生效,《1994年商标法》的合并版本将于2022年晚些时候被更新。


修订的背景


英国通过商标法和普通法的结合来保护驰名商标。《商标条例》中的变化是对《1994年商标法》在两个特定领域的技术修正。首先,《1994年商标法》第56条将发生变化,以适用于英国的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第二,第56条(2)款和第56条(2A)款的增加将意味着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将获得一种新的救济措施来保护其商标。这些变化将确保英国的法律更明确地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保持一致。


时间安排


这些修订已于2022年12月27日生效。


《1994年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将适用于英国的驰名商标所有人


目前,只有与《巴黎公约》成员方相关的商标所有人才能依靠关于驰名商标的相关条款得到保护。这不包括英国所有人持有的驰名商标。


《商标条例》将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修改,以确保第56条中关于驰名商标的所有规定现在都适用于英国。这项修订会影响到“在先商标”的定义。因此,那些允许驰名商标所有人挑战商标的相对理由规定现在也将扩展到英国所有人。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位于英国的个人和企业已经通过《1994年商标法》中的其他条款来执行其权利。这包括关于他们拥有的注册驰名商标和关于假冒(passing off)的条款。不过,英国正借此机会扩大法律的覆盖范围,以将英国所有人纳入保护。


第56条(2)款和第56条(2A)款中针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新救济措施


这些措施将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权利,以禁止他人在不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有冲突的商标。这一变化建立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以在相关方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有冲突的商标的情况下,停止使用该商标。


例如,新法规将意味着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如著名的“Rolls-Royce(劳斯莱斯)”品牌所有人可以依靠关于驰名商标的条款去保护自己的品牌,如果其名称被不正当地使用,新法规不仅适用于汽车和类似商品,还可适用于运动器材甚至家居清洁产品。这适用于不公平地利用“Rolls-Royce”标志的显著特征或声誉的情况。


变化的实际影响


《商标条例》没有对与UKIPO审判程序相关的规则(如费用或表格)作出任何更改。驰名商标所有人可通过现有程序使用这些新的救济措施(如适用)。(编译自www.gov.uk)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原文链接:

http://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lfdt/oz/sboz/202212/1975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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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俄罗斯对《专利代理人法》的修订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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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2日,俄罗斯联邦2008年12月30日第316-FZ号《专利代理人法》的新版本已生效。该修订后的法规涉及对候选专利代理人的要求,专利代理人及其雇主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Rospatent)的资格审查和上诉委员会的活动。


对于专利代理人职位的候选人来说,要求他们在专利代理人的业务领域有特定专业的工作经验。根据新版《专利代理人法》,专利代理人职位的候选人应具有(1)不少于4年的工作经验;或者(2)至少2年的工作经验,并在专利代理人(实习负责人)的指导下实习不少于6个月。这一期限从候选人完成高等教育的日期开始计算。


因此,如果候选人完成了实习,那么参加资格考试所需的工作经验就可以减半。


对于实习和作为实习负责人的专利代理人的要求,在《专利代理人法》和2022年9月19日第144号总统令中进行了规定。特别是,实习负责人必须有自注册为专利代理人之日起不少于5年的工作经验。雇主与受训者应签订固定期限的雇佣合同。根据实习的结果,实习负责人应给予推荐。


与实习相关的更改也对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专利代理人认证申请表进行了更改,新版的申请表由俄罗斯经济发展部2016年9月29日第617号命令批准。


修订《专利代理人法》,旨在进一步推进对专利代理人委托人的权利的遵守,并使专利代理人的工作不受阻碍。


专利代理人的工作也被定义。它指专利代理人代表其委托人的利益,处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条文的问题,其争议和终止,以及与知识产权的获取、实施、保护和处置相关的问题所进行的活动。因此,专利代理人的活动总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进行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活动,包括为代理人自身利益的行为,不包括在专利代理人的工作范围内。


新法引入了一种新型的受法律保护的职业秘密——专利代理人的保密义务。专利代理人应保守的秘密包括关于委托人活动的信息以在专利代理活动中获知的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手段(例如商标、商号等)的权利。专利代理人的保密义务既适用于专利代理人及其雇主,也适用于其他雇员。


责任专利代理人(责任代表人)的信息将有可能需要被录入俄罗斯知识产权对象登记簿。在有必要向权利人发出通知的情况下,Rospatent或其他联邦执行机构可以向负责的专利代理人发出通知。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部2022年10月7日第551号命令批准了在国家登记簿中输入委托人的专利代理人或负责任的代表人的信息的程序。


专利代理人将享有向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构和组织索取执行委托人任务所需信息的权利。俄罗斯经济发展部2022年8月3日第418号命令批准了对专利代理人请求的形式、起草和发送程序的要求。


此外,专利代理人将有权访问Rospatent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清单及其访问程序由2022年9月19日Rospatent第143号命令批准。根据该命令,专利代理人将获得“专利信息检索基础设施和个性化工具”信息系统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在线Rospatent”的访问权。同时,专利代理人将能够通过应用程序接口(API)使用“在线Rospatent”。


一些修订专门针对专利代理人的雇主的职责,特别是其要对给专利代理人的委托人造成的伤害负责。


专利代理人和专利代理人的雇主无权承接委托人的工作的情况也得到了澄清。这尤其包括以下情况:被委托的工作涉及同一纠纷;专利代理人代表另一委托人处理了相同的主题,和/或相同的知识产权对象;当前委托人的利益与之前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


通过Rospatent资格审查和上诉委员会考试的专利代理人的人数已增加到该机构成员总数的一半。


由Rospatent上诉委员会负责审议的投诉的清单也已经扩大,包括对专利代理人雇主行为的投诉,以及向被请求人不合理地发送请求或不遵守请求的形式、执行和发送程序要求的投诉。


经俄罗斯经济发展部2016年9月29日第617命令的批准,关于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命令和上诉委员会的命令也被相应进行了修改。(编译自rospatent.gov.ru)


翻译:程昱 校对:罗先群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原文链接:

http://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lfdt/oz/zloz/202212/19754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