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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商标协会发布“2021年度广东十大商标案例”评选结果,本所温旭、董咏宜、吴瑾、张满兴律师共同代理的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蓝某纸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经过由省内知识产权领域的多名专家学者、行政司法执法人员、法律专业人士、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者等相关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后,以排名第2的成绩成功入选。
01
基本案情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蓝月亮公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蓝月亮中国公司)或其关联企业从1991年开始在产品上使用“蓝月亮”标识,并于1992年在第 3 类洗涤用品上注册了系列“蓝月亮”商标,于1994年开始使用“蓝月亮”字号。
经过原告及其关联企业持续的市场经营和广告宣传,原告、“蓝月亮”商标及产品获得了诸多奖项和荣誉,经过近30年的经营,原告的“蓝月亮”已经广为消费者知晓并具有极高的美誉度。
被告深圳金八马生活用纸有限公司(下称金八马公司)同作为日化行业企业,明知原告“蓝月亮”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故意购买他人于1996年12月9日在第16类“纸巾”商品上注册的第1146423号“”商标,而且受让后从未规范使用,反而专门在同处广东省内设立深圳市蓝月亮纸业有限公司(下称深圳蓝月亮公司),生产销售“蓝月亮”纸巾,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对此广州蓝月亮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各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万元。
02
典型意义
【影响力】
本案中的“蓝月亮”品牌属于家喻户晓的品牌,涉案产品也是日常生活用品,是普通消费者经常接触的产品,也关系到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案件受到普通公众的关注。同时,本案涉及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既包含通过驰名商标和字号禁止商标的使用,通过商标禁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也包含通过商标和字号禁止他人使用相同字号的行为,且本案还涉及高判赔额,包含了多个法律关系,也是值得律师同行们深入研究的案件。
通过本案既保护了商标权和字号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消费利益,让被告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实现了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引导和预防作用,体现了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同时,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判赔额一、二审法院也予以了全额支持,也充分体现了我国法院对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正逐步加强。
【专业性】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在制定诉讼策略、调查取证、证据收集及整理、法律适用等方面都体现了较高的专业水平,既通过诉讼维护了当事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侵权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也通过高判赔弥补了原告的损失。同时,在启动案件的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使得判决生效后相应的判赔额也顺利执行到位,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具体体现如下:
1、本案代理律师制定了周全的诉讼策略。本案在启动时,代理律师根据被告不同的侵权行为,分别选择了不同的权利基础进行规制。通过驰名商标和字号权禁止被告使用恶意受让的在先商标的行为,通过商标权禁止被告不规范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通过商标权和字号权禁止被告注册相同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被告的每一个侵权行为结合法律的规定选择了相应的权利,是整个案件获得成功的基础。
2、本案中代理律师有效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如在起诉的同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调查取证申请和书证提出令申请。代理律师通过各种途径查询到被告的财产线索后,申请冻结了被告的支付宝账号和多个银行账号,为之后的成功执行做好了准备。同时由于被告销售数据只由被告或第三方平台掌握,故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调取了被告在天猫、京东、苏宁易购、1号店的所有销售数据,为计算被告的侵权获利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3、代理律师在整个案件中的证据较为完整,使得每一个观点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撑。本案中代理律师为证明原告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为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侵权范围及侵权持续的时间,对多个平台的被控侵权产品在不同时间段分别进行了公证。为证明已经实际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收集了大量已经造成消费者混淆的评价,同时还委托调查机构在线下进行调查问卷,统计普通消费者对原被告标识及产品是否混淆。此外,还根据被告的宣传统计了被告线下的销售规模,并提供了同行业纸业的利润率,尽全力地完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
4、代理律师在主张被告侵权获利时有理有据,最终获得1000万元的全额支持。代理律师根据调查取证申请所获得的线上平台数据,计算出被告的线上销售额,通过线下门店的数量以及个别门店的月进货量,结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持续时间,推算出线下销售额。再根据纸产品行业及上市公司年报公司的利率率并根据原告的知名度主张合理的商标贡献率,从而使得1000万元的赔偿额有理有据,并最终获得一审、二审法院的支持。
5、代理律师在案件中善用图表,使得诉讼可视化。由于本案证据较多,为了使得法官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对整个案件情况有较清晰的把握,代理律师分别就原被告的主体情况、原告的知名度情况、被告的侵权形式、侵权产品的阶段、标识对比表等进行了罗列,将原告3000多页的证据材料浓缩成30页的图表,使得法官可通过图表便对案件情况一目了然。
【导向性】
本案一、二审法院特别就涉案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状态和侵权情节、被告侵权持续时间、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和销售额、被控侵权产品利润率及知识产权贡献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判赔额进行了大篇幅的详细分析,对今后其它案件中判赔额的计算具有借鉴意义。同时还就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突破商标分类表认定商品类似的情况及商标和字号是否能延续等内容进行了一定的阐述,对于他案中同类问题的认定也具有指导意义。同时,本案代理律师关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思路、方法和举证方式也值得同行在同类主张高判赔案件中予以借鉴。
03
法律分析
一、在他人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具有非常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即使有在先注册的基础商标,其在后的使用行为也要合理避让,只能严格使用注册商标,而不能用貌似合法的手段行非法目的。
本案被告抗辩,其有1996年申请的第1146423号注册商标,比原告的权利商标注册还早,其在在先商标的基础上延伸使用被控标识具有合法性,不构成商标侵权,注册并使用蓝月亮企业名称,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了破解被告貌似合理的抗辩,原告通过下面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使得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第一、寻找了大量的证据证明1996年之前,原告就使用“蓝月亮”商标及字号,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且使用范围包括第1146423号商标的原商标权人所在的区域。
第二、被告是在原告“蓝月亮”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的情况下,购买了第1146423号商标,但在购买后就没有规范使用,反而是刻意模仿原告的方式使用,并且一一列举了被告的各种恶意使用方式。
第三、原告通过调查机构,调查发现超过95%的消费者认为两者的商标属于同一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的系列商标,认为被控的蓝月亮纸巾与原告的蓝月亮洗衣液属于同一公司的不同系列产品,已经造成了相关公众严重的混淆误认。
综上,商标法之所以有商标转让制度是因为商标资源总是有限的,转让制度有利于商标的流转,使真正需要使用商标的善意经营者有合适的商标,但商标转让制度不应被非法利用为他人傍名牌搭便车的工具,本案被告从2015年申请受让该商标之前,原告蓝月亮商标就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被告明知道该情况,故意去受让该商标,并且在一开始受让就不规范使用,而是仿照原告的方式使用,在已经构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情况下,其即使规范使用该注册商标,依然无法消除这种混淆误认,这种明显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法院应禁止其使用。对于最早的第1146423号注册商标,虽然法院没有判决其停止使用,但也明确划分一个范围,就是要规范使用,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的重复侵权而被苛以更重的法律责任。
二、为了使得法院足额支持原告的赔偿主张,在诉前原告代理人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1、通过法院开具律师调查令,调取了被告在各大平台上的销售数据,为法院的判赔取得了原始数据。申请了书证提出令,使得被告提供了其财务数据。提供了多家同为纸业公司的上市报告,得出了纸业的一般利润率。从而使得被告的获利可通过计算得出。
2、通过大量证据证明本案被告存在较长的侵权持续时间、线上线下侵权范围广、侵权形式多样、各种恶意侵权情节明显、而且能在短短半年投资3000万元成立两家企业来扩大规模来生产被控侵权产品,都证明了本案主张1000万理应得到足额支持。
而最终一二审法院也均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赔偿请求。